2026年第6号印尼条例落地,虽然这一要求早在 2024 年就已宣布,但2025 年是首次要求就已授权专利中发明的实施情况提交年度声明的一年。不过,关于确认提交期限的实施细则目前仍未出台。
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印度尼西亚开始施行《法律部长 2026 年第 6 号条例》,以落实《2024 年第 65 号法律》。本次规则实施后,印尼专利申请与管理程序出现了多项重要变化:
1. 可补交英文和印尼文说明书
对于最初并非以英文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现在可以在印尼申请日起 30 日内补交英文和印尼文译本。
2. “发明”的定义进一步扩大
“发明”现已被明确界定为不仅包括产品和工艺,还包括系统、方法和用途。尽管在以往实践中,许多审查员事实上已经允许就系统、方法和用途撰写权利要求,但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在于,正式确认了这些客体在可专利性与权利有效性层面的法律地位。
3. 超项权利要求费用改为申请时缴纳
申请人现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缴纳超项权利要求费用。此前,该项费用可以延后至审查阶段再行缴纳。这一变化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前就需要更充分地评估权利要求布局及费用安排。
4. 全面实行电子申请
所有专利申请现均须通过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在线系统提交。这表明印尼专利申请程序已进一步转向全面电子化。
5. 序列表提交标准调整
涉及序列表的申请,现须符合 ST.26 标准,并以 PDF 格式提交。这对生物医药、基因技术等领域申请文件的准备提出了更
6. 加速公开与加速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
申请人现在可以请求加速公开,也可以在公开前提前请求实质审查,但两者均需缴纳官方费用。对于PCT 申请,如果提出加速审查请求,还必须附具外国专利局出具的检索结果或审查结果。
7. 引入正式的重新审查程序
在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可以正式提出重新审查请求:
- 申请被驳回
- 决定授予专利
- 授权后更正
- 申请撤回
- 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大多数情况下,重新审查请求必须在9 个月内提出;但如果针对的是自愿撤回请求,则必须在2 个月内提出。
8. 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可请求恢复
如果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可以自通知函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这一安排为程序性失权提供了补救路径。
9. 不再要求提交所有权声明
此前属于强制提交文件的所有权声明,现已不再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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