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双申审查趋严:企业如何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重新安排专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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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日双申”案件的审查明显收紧。所谓“同日双申”,是指围绕相关主题在同一天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次变化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新提交案件,实际上已经延伸到尚在审理中的既有申请。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过去较为常见的“双轨保护”安排正在失去稳定性,原本依赖程序设计实现阶段性保护和长期保护衔接的做法,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

一、已声明“双申”的案件:通常需要放弃一项权利

对于已经按照规定作出“双申”声明的案件,当前审查口径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会要求申请人作出选择:要么提交声明,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要么接受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组权利要求从法律上看存在区别,未必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重复授权,申请人实践中仍可能被要求只能保留其中一项。这说明,审查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已经不再仅仅围绕形式上的权利要求差异展开,而是更强调对“双重保护结果”的实质限制。

二、未声明“双申”的案件:发明申请可能被直接驳回

对于未作“双申”声明的案件,如果审查中被发现存在同日提交、且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CNIPA一旦认定该实用新型与发明申请构成《专利法》第9条第1款所指的重复授权问题,发明申请往往会被直接驳回。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的补救空间非常有限:

  • 不能通过事后放弃实用新型来挽回发明申请;
  • 也不能依靠修改发明权利要求来消除重合。

也就是说,一旦进入这一认定路径,申请人通常很难在原申请程序中完成纠正。这对企业的启示是,如果同日布局没有在申报和权利要求设计阶段处理好,后续再调整的余地将显著缩小。

三、可行路径之一:通过复审和行政诉讼争取空间

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案件,一个重要争议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2026年版审查指南适用于既有案件,带有明显的追溯适用色彩,而这与法律适用中通常遵循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冲突。

基于此,申请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程序路径:

  • 先就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 在复审后,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做法至少有两方面现实意义:第一,直接对新的审查口径及其追溯适用提出法律挑战;第二,在程序推进过程中,争取时间,延缓必须放弃实用新型的节点,从而尽可能延长既有实用新型的存续价值。

对企业而言,这一路径并不只是“是否打官司”的问题,更涉及是否要通过程序博弈换取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市场保护时间。

四、可行路径之二:通过分案重新安排专利组合

如果企业最终无法保住原发明申请,分案申请仍然可能是重要的替代方案。即使母案发明申请被放弃,申请人通常仍保有提出分案申请的权利。

这一策略成立的关键在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已授权实用新型在专利性边界上能够明确区分。只要区分足够清楚,就有机会绕开《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下的重复授权障碍。

这意味着,企业并非只能在“保留实用新型”与“争取发明授权”之间做简单取舍。若前期技术方案拆分得当、权利要求层级设计合理,仍有可能形成这样的结果:

  • 保留已授权的实用新型;
  • 同时通过新的分案发明申请争取另一层面的专利保护。

从实务角度看,这对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和后续案系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企业需要调整的,不只是申请节奏,更是权利边界设计

这轮审查收紧释放出的信号已经比较明确:过去通过程序安排获取双重保护的空间正在快速缩小。未来企业在专利布局上,不能再主要依赖“先同时申请,后续再处理”的惯性思路。更关键的工作应当前置到申请之初,包括:

  • 是否确有必要采用同日双申;
  • 发明与实用新型是否分别承载不同保护目标;
  • 两类申请的权利要求边界是否足够清晰;
  • 是否预留后续分案和案系调整空间。

对于研发密集型企业来说,这已经不只是专利申请层面的技术动作,而是与产品上市节奏、竞争对手拦截策略、以及核心技术保护周期直接相关的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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