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迎来数字化变革:六项新规重塑专利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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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乌兹别克斯坦通过第297号决议,正式批准六项管理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服务的行政法规。该决议旨在落实2025年11月27日发布的第PP-358号总统决议,核心目标在于促进智力活动、扩大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度应用。新规已于2026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六项法规覆盖范围:全面统合专利授权与维护体系

本次颁布的六项行政法规系统性地涵盖了以下国家服务事项:

  • 发明专利的授予;
  •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
  •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
  • 植物品种与动物品种专利的授予;
  • 专利维持相关事务
  • 知识产权保护文件(包括专利、商标或外观设计证书)副本的签发。

在政府层级上,上述法规取代了此前由部级规则确立的程序框架,包括:2004年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规则(第1329号和第1343号登记);2023年关于选育成果申请的规则(第3486号登记);2024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则(第3490号登记)。

核心变革要点:六大制度亮点

(一)全面数字化:申请与授权全流程线上化

  • 居民申请人可通过公共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统一互动式国家服务门户网站提交申请;
  • 非居民申请人只能通过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提交申请;
  • 所有申请后续行为均以电子方式进行,官方费用通过统一账单系统在线支付;
  • 授权专利证书以电子形式颁发。

(二)自动化:关键节点无需人工介入

  • 官费缴纳后,申请回执自动生成;
  • 授权费和公告费缴纳完成后,发明将**自动录入国家登记簿;
  • 年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处理;
  • 初始年份的维持费(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为前三年,实用新型和选育成果为第一年)在注册时自动缴纳。

(三)拒绝理由穷尽列举:严格限制行政裁量

  • 只有当申请人未确认申请或未缴纳规定费用时,才可拒绝提供国家服务。禁止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申请。"拒绝提供国家服务" ≠ "驳回专利申请",该条款针对的是行政程序层面的"受理与办理"环节,而不是实质审查环节的授权与否判断。
    换言之:审查员仍然可以基于新颖性不足、缺乏创造性、不属于可专利客体等实体理由驳回专利申请;但主管机关不能在受理和程序办理环节,以"材料看起来不合意""认为申请人资质不足""认为技术方案不重要"等程序性或裁量性理由将申请拒之门外。

(四)快速审查通道:为发明审查提速

  • 应申请人请求,发明的国家审查可通过加快程序进行:
    • 在受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完成;
    • 专利检索一个月内完成。

(五)新增知识产权服务:拓展服务边界

新法规引入了新的独立服务或独立行政程序:

  • 专利年费应在每一当前年度的最后三个月内缴纳;
  • 八类知识产权(商标和服务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选育成果、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以及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证书副本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费为基本计算额的50%;但对经二维码验证的电子文件不再签发副本。

(六)既有机制保留:程序确定性得以延续

现行核心程序保持不变,包括:发明实质审查请求的三年期限;PCT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可享有12个月优先权恢复);《巴黎公约》优先权期限。

【页之码点评】

乌兹别克斯坦此番以电子化、自动化为主线的改革,标志着中亚地区知识产权治理正加速融入数字时代。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而言,非居民须经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规则将显著降低申请门槛与代理成本;而"加快审查+拒绝理由穷尽列举"的制度组合,则为高价值专利在"一带一路"节点国家的快速布局提供了新契机,值得关注与提前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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