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 商标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秦汉以来先后属番禺县、宝安县、东莞县、新安县管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占香港岛,后经《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3个不平等条约,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先后被“割让”或“租借”予英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香港问题开始提上议程。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从1982年9月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与英国政府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展开全文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秦汉以来先后属番禺县、宝安县、东莞县、新安县管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占香港岛,后经《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3个不平等条约,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先后被“割让”或“租借”予英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香港问题开始提上议程。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从1982年9月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与英国政府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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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提交语言
中文
英语

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发明:专利主管机构

香港知识产权署

提交语言:中文/英文

原授权标准专利巴黎公约/PCT申请途径转录标准专利
必要文件:必要文件:
  1. 说明书(中文/英文)
  2. 权利要求书(中文/英文)
  3. 说明书附图(中文/英文)
  4. 说明书摘要(中文/英文)
  5. 摘要附图(中文/英文)
  6. 序列表(PDF & TXT)
  7. 微生物保藏及存活证明及其中译文/英译文
  1. 国际申请公布文本/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审报告
  2.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副本
  3.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
  4. 如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需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5. 已公布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
  6.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发明名称
  7.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说明书摘要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不可DAS)
  2.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不可DAS)
  2.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20年(中国专利申请日起)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20年(申请日起)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
    • 第一阶段:指定专利申请公布后6个月内提交注册请求
    • 第二阶段:指定专利授权公告6个月内提交注册与授权请求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
    • 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原授权标准专利:香港原授标准专利是指能够直接在HKPD提交,且由香港特区专利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专利申请。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香港知识产权署将在申请费后发出收据以及申请号通知。
  • 形式审查:就HKPD发出的形式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公布:专利申请将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申请人也可提出提前公布请求。
  • 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最晚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审费需最晚自提出实审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就HKPD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4个月内答复,一般HKPD仅发出二次审查意见,如仍未能符合授权条件,HKPD将发出驳回决定。
  • 复审:申请人可自收到驳回决定起2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就HKPD在复审程序中发出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授权:经审查后,如HKPD认为本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则将发出授权通知并予以公告。
     

转录标准专利:香港转录标准专利,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为基础,在“再注册”制度下,如申请人已事先在3个指定专利局的其中一个提交了较早的相应专利申请,则可根据转录专利申请的要求,仅在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而获得专利授权。转录专利申请的专利授权分为2个阶段:

  • (巴黎公约途径)第一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第一次公布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申请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在收到申请费后发出收据及申请号通知。
    • 就HKPD发出的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如本专利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起第1个周年日起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权。
  • (巴黎公约途径)第二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为注册和授权请求就申请人、公告号及公告日期,以及相应记录请求的发布编号进行审查,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
  • (PCT途径)第一阶段:
    • 如PCT申请指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且在专利公报上完成了国家公布,或发出了正式的国家申请受理通知书,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录请求。
    • 如PCT申请指定欧洲专利局,EPO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欧洲国家阶段,且在EPO的公报(Bulletin)上公布,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HKPD提交转录请求。
    • 如PCT申请指定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英国国家阶段,且在UKIPO的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Patents)上公布,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HKPD提交转录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在收到申请费后发出收据及申请号通知。
    • 就HKPD发出的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如本专利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起第1个周年日起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权。
  • (PCT途径)第二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为注册和授权请求就申请人、公告号及公告日期,以及相应记录请求的发布编号进行审查,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

原授权标准专利:发明披露6个月内,如提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明,需以法定声明的形式同时提供陈述及相应的证据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
    • 第一阶段记录需时:2-4个月
    • 第二阶段注册需时:6-9个月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
    • 2-3年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年费:需要在转录标准专利授权之日起的第四个专利申请周年日前的3个月内缴纳第一次年费,随后的年费将在此后的每个转录标准专利申请周年日到期,错过期限可以在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 例1:
例1
  • 例2:
例2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年费:需要在授权之日起的第四个专利申请周年日前的3个月内缴纳第一次年费,随后的年费将在此后的每个原授权标准专利申请周年日到期,错过期限可以在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 例1:
例1
  • 例2:
例2

原授权标准专利:是,优先权日起1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