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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作品是否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版权所有者常常会签订影响其所有权的协议。例如,所有者可能将版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可能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甚至将作品使用的控制权授予他人。根据《版权法》第205条(《美国法典》第17章),与此类协议相关的文件以及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可以在版权局进行记录。
记录版权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是自愿的。然而,为了鼓励文件记录,法律赋予了某些法律优势,包括在冲突的转让之间建立优先权,以及在满足特定要求时对公众提供“推定通知”(详见第2页“记录的好处”)。只要提交文件的人遵守《版权法》和版权局规定的程序,任何与版权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都可以记录。
什么是版权转移登记备案?
- 联邦法律规定,版权相关文件可以在版权局进行登记备案。版权局保存记录文件的真实和准确副本,并供公众查阅。
- 备案包括:(1) 接收提交人提交的与版权相关的文件进行记录;(2) 审查文件以确保其符合记录要求;(3) 将文件中的信息编入版权局的公共记录目录;(4) 制作文件副本供公众查阅;(5) 将标记为已记录的文件退还给提交人。公共记录目录(对于1977年之后记录的文件可在网上查阅)包括每份记录文件的描述,包括当事人姓名、作品标题、登记号码(如果有)、标题说明等信息。
- 版权局不执行记录文件中反映的协议。虽然版权局对记录文件有最低要求,例如文件必须按其自身条款完整,但版权局不判断文件是否满足使其生效或可执行的法律要求。
登记备案的好处
- 虽然记录版权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并非强制性,但登记备案有以下几个优势:
- 在特定条件下,备案在冲突的转让或转让与非独占许可之间确立法律优先权。
- 备案建立了文件内容的公共记录。
- 一些法院认为,注册作品的担保权益必须在版权局记录,以完善债权人的权益。
- 备案文件可以提供“推定通知”的优势,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味着公众被视为知晓文件中陈述的事实,且无法否认。 《版权法》第205条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记录文件才对所有人构成推定通知:
- 文件或其附件明确指明其涉及的作品,以便在版权登记官索引后,通过作品标题或登记号码的合理检索可检索到该文件;
- 该作品已完成在美国版权局的版权注册登记程序。
版权所有权转移的内容
- “版权所有权转移”是指版权中任何或全部专有权利的转让、抵押、独占许可授予、遗嘱或无遗嘱继承的转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让渡、转让或质押,无论是否在时间或地点上有限制,但不包括非独占许可。
- 除非通过法律操作,版权所有权转移无效,除非有书面形式的转让文书(例如合同、债券或契约)或转让的备忘录,并由权利所有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 版权局将在双方执行后记录版权所有权转移。除《版权法》规定的要求外,文件无需特殊内容。然而,欲记录版权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版权局提交将版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书;仅描述转让不足以满足要求。
- 记录版权所有权转移不需要公证或认可证书。然而,《版权法》第204(b)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认可证书可作为版权所有权转移执行的初步证据:
- 在美国执行的转让情况下,证书由在美国有权管理誓言的人颁发;
- 在外国执行的转让情况下,证书由美国外交或领事官员,或由有权管理誓言且其权限由该官员证明的人颁发。
与版权相关的其他文件
- 如果文件与版权的存在、范围、持续时间或身份,或版权下的权利的所有权、分割、分配、许可、转让或行使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则视为“与版权相关”。这种关系可以是过去、现在、未来或潜在的。示例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许可、合同、授权书、公司名称变更证书和分配令。 不与版权相关的文件示例包括提及电影运输的提单以及专利或商标权利的转让。
- 如果文件似乎与版权主张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版权局可能与提交人联系,并可能拒绝记录该文件。
备案文件要求
- 任何与版权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可在版权局记录。文件必须:
- 具有原始签名(或如果提交的是复印件,需附适当的认证)
- 文件必须带有执行文件的个人或个人的实际签名。如果提交的是原始签名文件的复印件,必须附上宣誓或官方认证,具体取决于文件是否已在政府办公室验证或存档。认证必须声明附件是原始签名文件的真实副本。
- 宣誓认证用于未在政府办公室验证或存档的原始文件。宣誓认证必须声明附件是原始签名文件的真实副本,且必须由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宣誓认证可由公证人或其他有权管理誓言的人颁发。作为公证认证的替代,以下声明是可接受的:“我谨在伪证罪的惩罚下声明,随附文件是原始文件的真实和正确副本。” Form DCS(下文讨论)的第9部分包含可用于满足此要求的宣誓认证声明。注:公证人证明复印件为真实副本的签名不可接受。签署人必须是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
- 官方认证用于已在公共办公室验证或存档的文件。官方认证是由适当政府官员证明原始文件已在公共办公室存档,且提交的复印件是原始文件的真实副本。注:如果文件已在公共办公室存档,您必须连同原始文件的真实副本一起提交原始官方认证。官方认证的复印件不可接受。
- 具有原始签名(或如果提交的是复印件,需附适当的认证)
- 按其自身条款完整
- 文件必须按其自身条款完整。如果文件提及任何附表、附件、展品、附录或其他材料作为其组成部分,则只有在附件与文件一起提交记录或由文件当事人删除该引用时,文件才会被记录。
-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寻求记录的人以书面形式请求,或在Form DCS上勾选适当的框,表明(a) 附件完全无法用于记录,(b) 附件对识别文件主题不重要,(c) 文件执行人签署或初签删除附件的修正案是不可能或完全不切实际的,版权局将记录包含附件引用的文件而不附带附件材料且不删除引用。如果版权局收到此类请求,将记录文件而不与提交人联系,并在记录上添加注释;该注释将出现在记录证书和该文件的在线公共记录上。
- 如果文件表面上表明其是较大文书的自包含部分(例如,标为“附件A”或“展品B”),如果请求记录的人声明文件本身足够完整,版权局将记录该文件。
- 如果文件仅识别或通过引用纳入另一文件或另一文件的某些条款,版权局不要求记录另一文件。
- 可读
- 文件必须可读且能够以可读的图像副本形式复制。
- 缴纳相关费用
可与文件一起提交的其他材料
- Form DCS:版权局创建了“文件封面表”(Form DCS)以伴随根据《版权法》第205条提交记录的任何文件。该表格可在版权局网站上获取。
- 使用Form DCS是可选的但受到鼓励,因为它提供了一些好处,包括允许提交人请求确认版权局收到提交的文件。它还可用于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宣誓认证,证明提交记录的副本是原始签名文件的真实副本,或请求记录包含附件引用的文件而不附带附件材料。此外,它有助于促进版权局与提交人之间的更好记录保存和沟通。
- Form DCS仅应用于根据《版权法》第205条记录版权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不应用于与终止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代理指定、匿名/化名作者身份确认、作者死亡声明、视觉艺术登记声明、共享软件登记声明或其他本出版物未涵盖的文件相关的事宜。Form DCS也不应用于提交许可部门文件。
- 使用Form DCS时,应为每个提交记录的文件准备并提交两份表格。如果同一包裹中提交多个文件进行记录,每个单独文件应附带两份反映该特定文件信息的Form DCS。例如,如果提交包括四个记录文件,应附带四份单独填写的Form DCS,每份各两份。表格中提供的信息应打字或清晰打印。提交的任何表格将与文件一起作为公共记录的一部分进行影像处理。
电子标题列表
- 与提交记录的文件相关的版权作品标题通常以附录形式列在纸质文件中,称为“标题附录”。通常,版权局会手动将纸质标题附录中的信息转录到公共目录中。但为了加快处理包含大量标题的文件,提交人可提交电子标题列表,前提是提交包含100个或更多标题。这包括与文件相关的多个标题列表总计包含100个或更多标题的情况。(注:提交电子标题列表不排除提交纸质标题附录的需要。电子列表不视为记录文件的一部分,仅用于索引与记录文件相关的标题和其他信息。)
- 电子标题列表必须以Excel(.xls)格式或版权局批准的等效电子格式提交。电子条目只能包含字母、数字和ASCII 128字符集中的可打印字符。每张表格必须包含四列,分别命名为“文章”、“标题”、“作者信息”和“登记号码”。每个标题及其对应信息必须在电子表格的单独一行中,如下:
- 文章。如果标题以以下指定的文章开头,文章应与标题分开并置于第一列。分离这些前置文章有助于公共目录的排序功能。以下文章需分离:
- 英语:A, An, The
- 西班牙语:Un, Una, El, La, Lo, Las, Los
- 法语:L’(如“L’Ecole”)、Le, La, Les, Un, Une
- 德语:Der, Die, Das, Einer, Eine, Ein 例如,如果作品标题为“A Hard Day’s Night”,文章字段应包含“A”;同样,如果标题为“The Fly”,此字段应包含“The”。如果标题不以上述文章开头,该列应包含但此字段应留空。注意,“These”、“Those”、“Some”和“Any”不视为文章,不需分离。提交人不需分离除上述语言外的其他语言的文章。
- 标题。第二列应列出作品标题,不包括上述列表中的任何前置文章。例如,如果作品标题为“A Hard Day’s Night”,标题字段应包含标题的其余部分“Hard Day’s Night”;“The Fly”的标题字段应包含“Fly”。
- 作者信息。第三列应包含“By”后跟作品作者或作者的姓名,例如“By John Lennon and Paul McCartney”或“By Paul Hewson, Dave Evans, Adam Clayton, and Larry Mullen”。如果作者姓名包含“表演者称为”或“也称为”等指定,应在作者信息字段中包含此指定。如果使用此类指定的缩写形式,缩写应不含标点。例如,“By Ella Yelich-O’Connor pka Lorde”(而不是“By Ella Yelich-O’Connor p/k/a Lorde”)。
- 登记号码。第四列应列出与作品相关的版权登记号码(如果提交人选择提供)。当标题与多个登记号码相关时,用逗号分隔号码。虽然此字段是可选的,但该列应包含且即使未提供登记号码也应留空。电子列表中的登记号码必须为12个字符,包含大写字母的两位或三位前缀,且不得包含空格或连字符。如果登记号码少于12个字符,提交人应在数字部分前添加前导零。例如,已出版作品的登记号码“SR-320-918”应转录为“SR0000320918”。同样,未出版作品的登记号码“VAu-598-764”应转录为“VAU000598764”。
- 文章。如果标题以以下指定的文章开头,文章应与标题分开并置于第一列。分离这些前置文章有助于公共目录的排序功能。以下文章需分离:
- 电子列表必须存储在光盘、闪存驱动器或其他版权局批准的数字存储介质上,并清楚标注以下信息:提交人姓名、纸质文件中列出的第一个当事人的姓名、纸质文件中列出的第一个标题、纸质文件中包含的标题数量、提交人邮寄或交付纸质文件的日期。存储电子列表的存储介质必须与要记录的纸质文件包含在同一包裹中,除非版权局同意其他安排。
- 版权局将依赖电子标题列表进行索引提交文件的用途,并会在记录中注明这一事实。因此,提交人应确保电子标题列表完整且准确地反映纸质文件中包含的标题。如果电子提交与纸质文件中的信息不一致,这种差异将导致公共目录中的相应不准确,提交人将承担此类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 更正电子标题列表中的错误
如果提交人发现电子标题列表中的错误或遗漏导致在线公共目录中记录文件的不准确索引,提交人可提交完整、更正的电子标题列表,表格中每行更正的内容需以颜色高亮标示。表格标题应包含“更正标题列表”字样。关联记录文件的卷号和文件编号也应包含在标题中,以及包含电子标题列表的计算机文件标题中。提交列表时,提交人应附上封面信,明确提及记录文件的卷号和文件编号、提交人姓名、纸质文件中列出的第一个当事人的姓名以及纸质文件中列出的第一个标题。收到正确格式的更正电子列表和适当费用后,版权局将更正公共目录中的数据,并记录更正内容及更正日期。
回执
由于文件提交的处理可能需要数月或更长时间,版权局提供了一个可选的回执确认系统,提交人可请求版权局提供回执。提交人可通过随记录提交发送两份Form DCS并勾选请求回执的框,以及包含自址并预付邮资的信封来请求回执。一旦版权局收到表明提交人寻求回执通知的记录提交,将在一份表格上附上日期戳的回执,并使用自址预付邮资的信封寄回给提交人。
- 回执仅证明版权局在指定日期收到提交,不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记录要求或提供记录日期。只有记录证书将提供记录日期。
备案过程
- 被接受记录的文件将被编号、编目并成像以供公共记录。它们将在版权局的在线公共目录中根据当事人姓名、包含的标题以及适用的作品登记号码进行索引。原始文件将连同带有记录日期和标识记录文件的卷号和文件编号的记录证书一起退还给发送人。
记录日期
- 记录日期是版权局收到适当形式书面文件和适当费用的日期。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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