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23年4月1日启用并开始受理案件,这一天也意味着新的欧洲统一专利的开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从根本上改变专利的执行方式,UPC的决定,包括专利撤销决定,以及包括损害赔偿和禁令在内的救济,都将对所有UPC成员国产生影响。新的欧洲统一法院将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作为企业与即将向欧洲申请专利的中国申请人,需要了解这种新制度的影响,并相应的调整欧洲专利商业化和诉讼的策略。
页之码将从7个方面着手为大家阐述欧洲统一专利对于中国申请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什么是欧洲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局(EPO)的授权后,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允许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将在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所有成员国中具有统一效力。
换句话说,除了传统的欧洲专利授权后向欧洲各国分别指定的模式之外,现在申请人又多了一个新的选择方式,那就是欧洲统一专利的登记方式,一次登记,即可在多个国家生效,这就省去了申请人向欧洲各国多次分别指定的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毫无疑问也是更有效率的一种方式。
但传统方式,也就是以前欧洲专利授权后向各国分别指定的方式并不会因此而取消,申请人获得了一个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的新途径。新的单一专利途径将与传统欧洲指定的模式同时存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欧洲统一专利申请程序
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可根据欧洲统一专利保护的细则,在欧洲专利公告提到的授权公布日后30日内向EPO提出“统一效力请求”。
三、欧洲统一专利保护地域
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参加的国家均为欧盟国家,在27个欧盟国家中,已有25个国家签署了统一专利体系的欧盟条例,但目前批准生效的只有17个,预计在2023年启动生效时,这17个国家将可以即时启动统一专利体系: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随着时间的推进,预测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欧洲统一专利,进入到统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加入进来的国家不会回溯已登记单一者的保护地域范围,也就是说,统一专利的保护地域范围在整个专利权维持的生命周期内保持不变。这也就意味着,不同时间登记的统一专利可能会有不同的保护地域范围。
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欧盟国家,浅色区域代表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国家,深色区域代表已签署已批准的国家。
四、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未来在对欧洲专利实施保护时,需要对保护的国家地域范围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未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中国申请人仍需要以传统的方式以单独指定的方式生效;
对于已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中国申请人需要考虑是否提出“统一专利请求”,或是分别指定生效。
而上述两种方式,申请人只能择一使用,因而,中国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在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范围内对这两种方式进行选择。
五、授权登记阶段的翻译要求
过渡期内:
在统一专利制度和体系运行后,欧盟将设置一个翻译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统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1)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文译文;
(2)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除英语外其他任意两种欧盟官方语言译文。
在过渡期结束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因而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最直接的感受可能就是费用的变化。统一专利的国家选择对于费用的影响也将更为直接。可以设想,如果拟登记的目标国家中含有两个或者更多个需要授权专利全文译文的国家,那么,通过统一专利途径进行登记的翻译费用就可显著降低。
六、年费/维持费
在统一专利实施后,授权专利所产生的年费及缴纳方式将有所变化。
6.1 年费金额
在通过统一专利途径登记统一专利后,专利权人应当自《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授予该专利权的次年起,向EPO缴纳统一专利的年费。目前统一专利的年费数额采用Ture Top 4模式,即,统一专利的年费相当于成员国中4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的年费之和。
以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作为前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为例,统一专利前十年的年费总额将不到5000欧元,20年维持期限内为维持该专利而支付的累计年费总额将在35500欧元左右。
与传统的单独指定生效的年费相比,如果在24个成员国分别登记并单独缴纳年费的话,前十年的应付年费金额总计为约29500欧元,而整个20年的累计年费总额则接近159000欧元。
因此,在所有25个成员国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统一专利的年费将远远低于传统指定生效模式分别登记的年费总额。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统一专利是一个“全进或全出”的方式,和传统欧洲指定生效模式不同,专利权人将不能有选择性地分别在各个国家单独放弃某个国家的年费,换句话说,统一专利的专利,要么这些国家全部缴纳,要么全部放弃。这种方式可能会对专利权人的维护成本上升。
6.2年费缴纳方式
统一专利在年费缴纳方式上得到了极大的简化,相比起传统欧洲指定生效方式,专利权人只需以欧元这种单一币种向EPO缴纳即可,不再需要向多个不同的专利局在不同时间缴纳不同金额的年费。年费的金额、币种、缴纳时限都得到了统一,非常便于专利权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七、两项临时措施
目前,EPO引入了两项临时措施适用于目前已经进入到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
7.1 提前请求单一效力
根据这项过渡措施,申请人可以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前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申请人收到EPO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就可以提前请求统一效力。在满足规定的登记的前提下,EPO将在统一专利制度启动后登记统一专利,并将登记日期告知请求者。反之,如果不满足登记要求,EPO将发出更正通知或驳回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统一效力提前请求只能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施之前递交。请求人最早将在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实行后,《欧洲专利公报》发出授权公告之后的几天内收到提前请求的结果。若提前请求在形式上存在缺陷,EPO将在UPR生效之前通知请求人,以便请求人能够及时进行更正。如果统一效力提前请求在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前或者在EPO发出授权通知之前递交,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将收到视为未提出的通知,并被告知一旦满足条件,可以重新提交请求。
7.2 请求延迟授权
在EPO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公告,以避免申请人失去获得统一专利保护的机会。
自德国交存欧洲统一专利批准书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EPO提出请求延迟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收到授权通知但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才可以提出延迟授权请求;并且,延迟授权的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的开始实施之前提交。
总结
欧洲统一专利的实施,将对申请人在欧洲的专利保护策略产生极大的影响。是单独指定生效,还是统一专利请求,这将成为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时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选择。具体案情、实际需求、维护成本、风险以及收益,都将使申请人更加需要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人以及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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