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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前的复审程序(IPR)提出了重大规则修改。这些修订意在提升专利纠纷的公平性、效率与可预测性,抑制重复且昂贵的诉讼。新修订的法案不适用于必须在专利发布后九个月内提交的核准后复审程序。该提案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专利的“安静产权”(quiet title),即减少专利在生命周期中被反复挑战的风险,让“内在坚固”(intrinsically strong)的专利更可靠,从而鼓励创新投资。
根据新修订的法案,申请人在IPR成立后,须声明不会在其他场所依据35 U.S.C. §§ 102或103提出无效请求,包括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USPTO希望通过此举,确保IPR成为诉讼的真正替代方案,而非其补充。若有其他场所的案件正在审中待决,声明书须提交给PTAB和该场所。此外,禁止反悔原则也仍然适用。
之前被判有效的权利要求
拟议的§ 42.108(e)禁止对已被判有效或可授权专利的被挑战权利要求或其独立权利要求启动IPR,具体依据包括:
- 地区法院审判或简易判决
- ITC裁决
- PTAB最终书面决定
- 外部重新审查(由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提出)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无效性裁定的撤销
根据拟议的§ 42.108(f),若另一场所可能在PTAB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裁定有效性,则不会启动IPR。
但特殊情况例外,如恶意的先前挑战或重大法律变更,或普通的新证据或论点不符合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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