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恢复请求新实践(四)—— 恢复权利请求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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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法权利恢复请求实践四年的经验

一、 “应有的谨慎”是一个很高的标准,仅说明无意错过最后期限并不能说明问题。 

二、如何处理官方通知,申请人或权利人应予以详细说明。由于延迟通知(Late Notice)只在未缴纳维持费时发出,并被CIPO解释为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出有关申请/专利的正式状态的通知,CIPO认为处理延迟通知(Late Notice)对决定至关重要。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提供足够的细节,使得CIPO能够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已采取了谨慎的行动。例如,依赖于本事务所所使用的系统,确保采取的必要行动都是稳健和可靠的,或者导致失败的错误是由经验丰富、精心挑选、训练有素和监督良好的员工造成的。 

四、如果涉及多方的原因导致的权利失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理由中清楚地陈述各自的角色,以及每一方都是如何采取了应有的注意。 

五、如果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是由多个错误造成的,则应清楚地确定最终导致失败是哪一个具体的错误,并应描述每个错误对导致权利丧失的影响。 

六、恢复权利请求应及时提出。这将有助于确保答复“拒绝意向书”的理由被忽略时,仍有时间提交新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