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明专利异议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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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异议程序介绍

在欧洲专利被授予后,任何人可自欧洲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对该专利提出异议请求。

该程序可允许第三方避免使用专利无效或撤销程序。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可使专利导致被驳回,并或可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异议决定在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国家都有效。

异议请求人:

  • 任何人。并可匿名或以稻草人的名义提出。

异议请求理由:

  •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异议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 欧洲专利的主题不具有可专利性(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或者因为其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 欧洲专利未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公开该发明,以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所提交申请的内容。

异议程序:

  • EPO在收到异议请求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后,将异议通知转达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4个月的时间就异议提出答辩意见。专利权人可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 如同一专利有不止一项的异议请求,EPO将会把所有异议合并。例如,将不同异议请求人引用对比文件组合在一起。在这一阶段,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一项主请求和一项或多项辅助请求。
  • 即使专利权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EPO也将如期审查该案件。如果异议请求人或专利权人要求进行口头诉讼,EPO异议司将确定听证日期。
  • 在听证会期间,异议请求人可就具体问题与权利人进行面谈。专利权人的所有请求都将按照专利权人的顺序进行。听证会将只研究每个请求的权利要求1,例如,如果主请求的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EPO异议司则研究第一辅助请求的权利要求1。在听证会上不可能提出新的请求。而异议请求人需对每一项请求进行答辩。
  • 当一项请求的权利要求1被认为是可专利性的、新颖性的和创造性的,并且不超出原始专利申请所记载的范围时,该专利权利要求将会予以保留。
  • 如果没有一项请求被认为是可专利性的、新颖性的和创造性的,则该专利被撤销授权。
  • 听证会后,异议请求人不得再提出意见或异议请求。因此,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将在听证会时立即获得该决定。EPO异议司将向专利权人和异议请求人随后发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