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提交语言
德语
法语
英语
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欧洲专利局
英文:European Patents Office, 简称:EPO
欧洲发明专利检索:EPO - Searching for patents
- 欧洲专利申请号的结构为9位数字,按年编排,前两位数字表示递交申请的年份,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为计算机校验位,即:
- 【2位公元年份】+【6位流水号】+【.】+【校验码】
- 所有公开的专利说明书都被赋予同一公开号,包括公开的专利申请(A1或A2),单独公开的欧洲检索报告(A3),批准的专利文献,即专利说明书(B1)及一件已公开的新专利说明书(B2)。
提交语言:英语/法语/德语 |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
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
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保护期限可延长5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接受“适当注意”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官费:750 EUR)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接受“适当注意”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官费:750 EUR)
欧洲专利申请从提交申请开始,分为2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包括形式审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和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以EP申请和检索报告在EPO服务器上公布为结束,EPO的受理部门和检索部门负责这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为实质审查和授权,审查部门由3名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能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审查员。授权前通常由一名审查员为主审员,由该审查员负责发出必要的信函,并通过书面、电话和视频会议与申请人联系。
- 就收到的EP专利申请,EPO将在完成保密审查后下发记载有欧洲专利申请号和欧洲专利申请日的受理通知书,申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表示申请年份。最后一位数是校验数位。中间余下的6位数字用于按申请到达申请地的顺序连续编号,从6位数字特定范围内的最低数字开始。对于Euro-PCT申请,申请号内6位数字的专用范围使用 "7"、"8 "或 "9 "作为第三位数字,不反映申请地或申请方法。
- 语言/译文:欧洲专利申请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如以其它语言提交,需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英语/法语/德语译文,如未按时补交译文,则可在EPO发出通知书起2个月后补递交。此外,在授权阶段,申请人需自收到以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欧洲授权权利要求的其它2种语言的译文。
- 权利要求不是为获得申请日的必要文件,权利要求可在收到EPO的补正通知后2个月内后补。
- 如申请文件未能满足受理条件,EPO将发出形式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自2个月内答复补正,此期限不可延长。
- 申请人在整个审查阶段应缴纳的必须费用有:
- 申请费,以及可能的说明书附加费或权利要求附加费(超出15项权利要求和35页说明书的费用),需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起 31个月内缴纳
- 检索费,需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起31个月内缴纳。就首次EPO申请,申请人将自申请日起5个月内收到检索报告。申请人须在EPC 70(1)规定的时限内对检索意见做出答复
- 指定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 《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会被自动指定,对于Euro-PCT申请,指定费必须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缴纳
- 延伸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或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以较晚者为准)
- 生效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或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以较晚者为准)。
- 实审费:申请人最晚需在《欧洲专利公报》提及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审查请求。
- 授权费和授权公告费
- 第3年年费
- 申请人在整个审查阶段文件涉及:
- 语言/译文:欧洲专利申请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如以其它语言提交,需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英语/法语/德语译文,如未按时补交译文,则可在EPO发出通知书起2个月后补递交。此外,在授权阶段,申请人需自收到以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欧洲授权权利要求的其它2种语言的译文
- 指定费: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所有在申请日《欧洲专利公约》已对其生效的缔约国均被视为已指定,其中,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共同指定。即使在提交申请时,所有缔约国均被视为已被指定,但申请必须缴纳相应的官费,确认对所有缔约国的指定,除非明确撤回个别国家指定。
- 指定发明人:EPO申请必须使用Form 1001提交,必须指定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如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必须提交权属声明说明申请权的来源。
- 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可最晚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
- 优先权声明:如EP专利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为优先权,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先申请检索结果副本,如在提交时未并有检索结果,则必须在获得检索结果后立即提交。只要在先申请在EPO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就有义务提交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如EPO在审查中发现了检索结果但未提交,则申请人必须自EPO发文日起2个月提交检索结果。如果未在期限内答复或提交检索结果,EP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 优先权声明最好在提交申请时作出,但可在自最早要求优先权日期起16个月内作出。如优先权要求是在申请日之后提出的,并导致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则根据《专利法》第88(2)条,这16个月的期限从新的最早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 如优先权申请是在奥地利、中国、捷克、丹麦、日本、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或美国提交的,则可免除提交检索结果副本的义务。
- 通常EPO只对要求的优先权形式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如发现优先权日和欧洲专利申请日之间的现有技术,或发现第54(3)条规定的在先权利,通常会检查是否存在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主题必须可以从优先权文件中直接、明确地衍生出来。
- 中国申请人需提供优先权文本的英/法/德译文。如果EP专利申请是在先申请的完整译文,可提交一份相关声明。未及时提交译文或声明将导致优先权丧失。已丧失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可提出“进一步处理”(Request for further processing)
- 检索:初审结束后EPO即开始着手检索,通常自申请日起5个月内发布检索报告。
- 如EP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类别中的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且Ruel 43(2)所列的例外情况均不适用,EPO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答复说明检索基础,如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答复,则EPO将根据每一类中的第1项独权进行检索。
- 如EPO无法根据全部或部分主题进行检索,则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检索主题,如申请人提交的声明无法克服缺陷,则EPO将出具部分检索报告或声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无法检索的主题在后续实质审查时将被EPO审查员要求删除。
- 如EP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EPO将出具部分检索报告,并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缴纳其它主题的检索费。此期限不可延长。如在实审程序中发现EPO出具的单一性结论不成立,将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 公布:EP申请将自申请日起18个月期满后尽快公布,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提前公布请求。技术准备工作被视为在申请日后第18个月期满前5周完成,如果要求优先权,则在最早优先权日后5周完成。
- 公布文本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如检索报告已经出具,将和公布文本一起公布(A1),如尚未出具,将单独出具(A3)。
- 所有欧洲专利申请、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专利说明书仅以电子形式在EPO官网上公布,公众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epo.org)访问并查看。
- 如果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但在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修改权利要求,则除已提交的权利要求外,还将公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或撤回,或在完成公布前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被视为撤回,则不予公布。
- EPO将提前通知申请人检索报告的公布日期,并提醒从该日开始的实审请求时限和缴纳实审费的期限,同时还指出指定费必须最晚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缴纳任何延期费和确认费的期限相同。
- 在未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一种正式语言之前,临时保护不生效。
- 第三方公众意见:
- 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最晚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形式提出实审请求,如未缴纳实审费将视为未提交。实审请求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 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缴纳审查费。如EP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撤回、拒绝或视为撤回,审查费将全额退还。如果EP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后,但在答复第1次审查意见前撤回,则按退还50%的实审费。
- 如申请人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有效地提出了实审请求,根据Rule 70(2),EPO将要求申请人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说明是否希望继续进行审查。如申请人未在时限内答复,则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明确放弃确认审查请求的权利以加快程序。
- 申请人将被要求在与提交或确认审查请求的6个月期限内,答复欧洲扩展检索报告及其意见,并酌情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未在时限内答复,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 申请人可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在收到第1次审查意见之前,就检索报告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提交实质性意见,及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授权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授权费、公告费、超出15项权利要求的超项费以及在不可延期的4个月内将权利要求翻译成除提交语言以外的其它2种官方语言。
- 在获得最终授权前,申请人仍有机会在Rule 71(3)的期限内做出细微修改或提出更正错误请求。
- 加快审查:
- 授权阶段:EPO将对决定授权的专利申请发出授权专利文本,该文本包括了审查部门主动作出的,可合理预期申请人会接受的修改和更正,相关沟通将记录在Rule 71(3)中。
- 根据Rule 71(3)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要求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4个月内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此期限不可延长。
- 提交除提交语言之外的两种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 如申请中包含针对特定缔约国的不同权利要求,则必须提交所有权利要求的译文,审查员对译文质量没有要求,只需符合Rule 50(1)即可。
- 如作为授权基础的欧洲专利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超过15项,EPO将要求申请人在第71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权项附加费。
- 授权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公布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 欧洲专利说明书一经公告,EPO将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如专利所有人不止一个,则每个人都将获得一份证书。专利权人可在缴费后要求EPO提供附有说明书的专利证书核证副本。
- 统一效力请求:
- 欧洲延伸/生效程序(Extenstion/Validation):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EP专利申请可在第三国生效。EP专利申请和EP专利将与本国申请和专利具有同等效力,受本国法律管辖,并享有与EPO授权专利相同的保护。
- 延伸/生效费用应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最晚可在2个月宽限期缴纳;或自权利丧失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缴纳,并同时缴纳附加费。如未及时缴纳,则延伸/生效请求将视为撤回。
- 异议程序(Opposition):
- 退费:
- 如EP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前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审查费将全额退还。
- 如EP申请在EPO开始撰写检索报告之前被撤回、拒绝或视为撤回,则检索费将全额退还。
- 指定费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之日缴纳。只有当EP申请在公布日之前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时,指定费才能退还。在该日期之后,指定费被视为有效缴纳,因而不能退还。
- 撤销和限制程序:撤销或限制请求可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也可以在异议程序后提出,甚至可以在专利到期后提出。但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未决期间不得提出。撤销或限制EP专利的决定由审查部门作出。
- 限制和撤销程序是欧洲专利局层面上的中央单方程序,允许专利所有人限制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或撤销所有指定国家的全部专利。更具体地说,限制程序提供了一个在简短和直接的程序中获得欧洲专利限制的机会。
- 恢复权利请求 - 请求进一步处理 (Further processing):如果EP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或未在EPO规定的时限内答复而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如申请人在权利丧失通知书后2个月内提出进一步处理的请求,则EPO将允许继续申请。请求进一步处理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遗漏行为必须在提出申请的期限内完成。如已缴纳了进一步处理费,但在提出申请的期限内未完成被遗漏的行为,则进一步处理请求将不予受理。
- 恢复权利请求 - 重新确立权利 (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
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可享受申请日/优先权日前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 专利因与发明人或其前身所有人的滥用行为有关的原因被公开
- 专利在官方组织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上披露
2-4年
- 授权费:申请人需于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后4个月内缴纳授权登记费,此期限不可延长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逐年缴纳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宽限期内延期缴纳,同时缴纳50%的滞纳金
接受以“非故意/适当注意”(unintentional/due care) 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 如申请人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错过了12个月的期限,但仍在14个月内提交了PCT国际申请,则可根据PCT Rule 26.2(3)向受理局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则恢复的优先权在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的EPO也有效。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向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的EPO提出新的优先权恢复请求:
- a) 在国际阶段没有向受理局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
- b) 不论适用何种标准("应有注意 "或 "非故意"),受理局均作出了否定的决定
- c) 受理局基于 "非故意"(unintentional)标准作出了肯定的决定
- 根据PCT条约第49.3(2)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必须在31个月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如已提出提前处理请求,则必须在该请求生效后1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 优先权恢复请求需提供证据,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是
否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We Make Patenting Easy!我们让专利申请更简单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